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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2013年经济适用房价格如何确定?

随缘天空|2015-05-23 15:13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相思寇

先来回答前一个问题,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 展开
2015-05-23 15: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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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015-05-23 16:08
来自北京市

lemontree20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015-05-23 15: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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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2015-05-23 15: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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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展开
2015-05-23 15: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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