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之前,父母双方未享受过各自单位的福利分房,父亲的单位在1997年以集资建房名义分配其一套住房,父母利用多年积蓄缴纳了集资建房款,父亲养育有一儿一女(现已成人)。 2000年年底,母亲因公殉职,2001年,经人介绍父亲与现任妻子结合(继母为非城镇户口,做个体生意),继母当... 展开
2000年之前,父母双方未享受过各自单位的福利分房,父亲的单位在1997年以集资建房名义分配其一套住房,父母利用多年积蓄缴纳了集资建房款,父亲养育有一儿一女(现已成人)。 2000年年底,母亲因公殉职,2001年,经人介绍父亲与现任妻子结合(继母为非城镇户口,做个体生意),继母当时租住他人房屋,养育有一女(现已成人)。 2002年左右,继母所在的村委会对土地进行出让,而继母因为仍然是非城镇户口而有机会购买土地,作为投资,继母劝说父子投入了资金,在购买了地皮后又盖起了房屋,后房屋产权落在继母名下。而双方并未就对此房产的出资情况和归属问题进行过书面约定。 2006年,父亲所在的单位将曾经的集资建房改为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并返还了当初缴纳的集资建房款。 2006年年底,父亲利用单位返还的钱和历年的积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结婚之用,房屋登记在儿子的名下(继母声称无存款而未出资)。 2011年,父亲所在单位建设集资建房,因继母仍声称无存款,父亲和儿子共同筹集资金缴纳了集资建房首付款。 2012年,父亲单位的集资建房需要缴纳第二笔款,而父亲因为已经退休而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名下也无任何可抵押的资产办理商业贷款,同时,儿子所在的单位也计划建设集资建房,为此,儿子将自己名下的住房出售后,利用部分卖房款缴纳了父亲的第二笔集资建房款。 2012年下半年,父亲发现继母于2011年偷偷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落户在其女儿名下。 请问,如果双方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如何划分。房屋基本情况:1、父亲单位之前的集资建房,后变为公有住房。2、儿子名下已出售的商品房(父亲再婚后为儿子购买)。3、父亲现在购置的单位集资建房。4、继母名下的房屋(与父亲再婚后购买)。5、继母女儿名下商品房(继母出资购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