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二)年满60岁的孤老;(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二)市级以上劳动 展开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二)年满60岁的孤老;(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二)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三)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一)共同居住且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 5 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五)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