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10号) 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 展开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社部令第10号) 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需要听证、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接收、核发许可和公示以及不予许可和告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提交和接收、审核、复审、审定、核发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第一部分 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资格证明及简历;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7、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开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意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示范文本(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 二、接收、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接收人、受理人。接收人、受理人可以是同一工作人员。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书面申请明确表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意愿。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中属于申请人应填写部分,完整规范,具体标准见示范文本。 4、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6、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三)接收、受理程序: 1、接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作申请材料首页。 2、接收人立即将申请材料转交受理人。 3、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