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请您用好“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说服税务人员。问题补充回答:将“固定资产”再冲回来重新做为“存货”应当妥当些! 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