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旅游区内从事固定基础设施建设、景点开发建设的投资者,可在其开发的景区(点)内收取核定的门票费用的一半,免征两年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投资从事林、牧业景点开发的,免征3年林、特税和牧业费;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20%。 (三)凡投资开发的可移动性经营接待类服务、其经营收入第一年免收各项税费,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三年按核定数额征收。 展开
(一)凡在旅游区内从事固定基础设施建设、景点开发建设的投资者,可在其开发的景区(点)内收取核定的门票费用的一半,免征两年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投资从事林、牧业景点开发的,免征3年林、特税和牧业费;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20%。 (三)凡投资开发的可移动性经营接待类服务、其经营收入第一年免收各项税费,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三年按核定数额征收。 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