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持公证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的登报证明。 3、需要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 展开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持公证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的登报证明。 3、需要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受市房管局委托可替挂失者办理补发公告。挂失者在向报社交纳遗失声明及公告费后,法律事务科会到当地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及补发公告。上述声明及公告登报后,可从法律事务科免费领取该份日报,法律事务科及时将所登报纸合入档案。 4、补发公告登报6个月后,持刊登遗失声明和公告的日报原件整版报纸及有关资料到房管初审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市房管局经审核,对于无异议的,将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