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1997年1月购买了房改房(婚前); 本人2001年12月17日交第1笔集资房款(婚前); 200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 2002年7月5日交第二笔房款; 2002年11月集资房动工; 2003年1月15日交第三笔房款; 2004年11月中交房钥匙; 2005年6月27日交第七笔房款(尾款)。 两人均于婚前购买。 根... 展开
我爱人1997年1月购买了房改房(婚前); 本人2001年12月17日交第1笔集资房款(婚前); 200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 2002年7月5日交第二笔房款; 2002年11月集资房动工; 2003年1月15日交第三笔房款; 2004年11月中交房钥匙; 2005年6月27日交第七笔房款(尾款)。 两人均于婚前购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单身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结婚(或再婚)形成一个家庭有两套房改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_桂房改字[2006]144号文:符合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房改房(含已交购房定金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单身职工,对所购住房拥有所有权,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他(她)们结婚或再婚后形成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住房的,不属于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占住房范畴。凡属于上述情况尚未退房的,不需退出其中一套住房。 根据区直房改【2014】3号文关于印发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政策解答及填报表格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第八点:夫妻婚前符合政策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后结婚后形成一个家庭政策性住房超过一套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根据上述政策,我认为本人符合政策购买。可是区房改办说我不符合政策购买。 请问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