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总价款不变。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 展开
维持总价款不变。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应当签署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不退房的。房屋交付时。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买受人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合同未作约定的、空间尺寸,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朝向变化,视同接受规划。商品房销售后,书面通知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并约定误差范围,据实结算房价款、设计建设商品房,按以下原则处理,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买受人退房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产权归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设计、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