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同事买安置房遭遇"拒绝交房"法院判赔9万

亚心网  2017-03-24 07:28

[摘要] 为购买同事丈夫的一套安置房,孙津先后多次向同事吕婧支付了共计10万元的购房款及转让费,然而还未等到房屋真正到手,卖房的夫妻却离了婚,更让孙津无法接受的是,同事的丈夫竟对其收取房款的事实矢口否认。

为购买同事丈夫的一套安置房,孙津先后多次向同事吕婧支付了共计10万元的购房款及转让费,然而还未等到房屋真正到手,卖房的夫妻却离了婚,更让孙津无法接受的是,同事的丈夫竟对其收取房款的事实矢口否认。

3月22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转让法律关系;由吕婧和其前夫向孙津返还购房款9万元及占用期利息2万余元。

找同事买安置房遭遇“拒绝交房”

孙津和吕婧是同事关系,2011年10月,孙津准备在乌市米东区购买一套房屋,期间恰巧从吕婧那得知,其丈夫蔡飞是米东区古牧地镇某村村民,享有购买一套安置楼房的权利,并且他们夫妻二人都有转让该套房屋的意向,孙津表示他想要购买此房。

随后,吕婧回家与蔡飞商量后决定,同意将此房转卖给孙津,但除了要支付购房款以外,孙津还需支付4万元的转让费。经过一番思考后,孙津同意了吕婧夫妻二人的要求,并与这夫妻二人达成口头购房协议

从2011年10月至次年2月,孙津先后4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吕婧支付了9万元,后又通过给付现金的式支付了1万元。

拿到房款后,吕婧和丈夫一起拿着6万元前往村委会交付了安置楼房款,并取得村委会出具的一张以蔡飞为付款人的收据。

房款已经按约支付,孙津每天都在等待房屋交工的那天,然而还未等房子彻底拿到手,2014年1月,吕婧和蔡飞却因家庭琐事离婚了。

2016年,孙津看到自己所购的房屋已经完工,且具备交房条件,于是他找到蔡飞想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然而蔡飞却拒绝向他交付房屋,并否认收取了房款的事实。

见状,气愤的孙津只好将吕婧和蔡飞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其二人达成的口头购房买卖协议,并退还转让费、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判赔9万元房款2万元利息

在法庭上,蔡飞说:“当初我交的6万元购房款是我母亲给我的,我没有收到孙津的任何钱,现在我和吕婧已经离婚,此事和我没有关系”。

而吕婧则反驳说,2014年,她与蔡飞在法院离婚时,蔡飞当庭认可此房屋已经卖给孙津,所以这套房屋才没有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房款收据在蔡飞手中,他也称6万元是从其母亲处取得,但却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款具体的取得方式和时间。根据吕婧对房屋买卖关系的陈述和自认,可以确认孙津和吕婧、蔡飞二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后因孙津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对孙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孙津有权要求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根据转账凭证,孙津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吕婧支付了9万元。其余支付的1万元现金,虽然吕婧承认,但蔡飞却并不认可,且孙津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此款因购房时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了他们,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房屋转让法律关系;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万元及占用期利息2万余元。

提醒:买房付款请保留好证据

在上述案件中,孙津自述其共计支付了10万元,但却因其中1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也未保留任何凭证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提醒说,

在买卖房屋时,买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是现金的方式支付,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在付款后可让卖方出具书面的收据等,作为日后如若产生纠纷的凭证。

此外,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十分重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量让房屋的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尽量避免出现一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认可售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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