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民监督员选任实现管用分离

  2016-08-28 09:14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有力举措正在山西落地。8月26日举行的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将原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表示,“从人民群众中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健全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制度设计。”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力度之大、层级之高、社会关注之切,都是前所未有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我省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落实省委提出的“坚定不移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开展”要求,从源头上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从根本上解决“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难题,实现人民监督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重要突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力举措。

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实现了对人民监督员管理和使用的分离。《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类情形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具体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开、透明,《方案》从确定名额、发布公告、报名审查和公示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定。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专业性,《方案》强调,“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群众都要有一定比例。要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适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

据悉,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选任的80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近日将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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