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买房只留男方名字 离婚时女方才知没份

重庆晨报   2015-08-10 07:16

[摘要] 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

恋爱期间,男方花钱买下一套房产。当夫妻俩离婚时,女方才发现:房产成了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女方没份。女方为此上法庭打官司,声称当初付首付款“也有我的份”,且根本不知道房子没自己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返还首付款。

据了解,原告小静与被告小勇,于2007年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小勇于2009年11月在渝北区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价为23万余元,首付款为7.9万余元。

2011年2月,甜蜜情人节那天,小勇和小静结婚了,然而两人婚后并不甜蜜。2013年1月7日,小静就与小勇离婚纠纷一案,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这时,小静才知道房子只有小勇一个人的名字。小静在该案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小勇给付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5.9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位于渝北区的房屋因是婚前财产归小勇所有,该判决以该5.9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处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权利。

2014年3月,小静将小勇告到渝北区法院,请求判令小勇返还首付款5.9万元。小勇辩称,这5.9万元,是他父亲存入小静银行卡内转给开发商的。

法院查明,首付房款中有5.9万元,确系原告小静用其银行卡以刷卡消费方式转入开发商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小勇主张5.9万元是其父亲从银行取款后存入小静账户,其举示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及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其有相应资金及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将该资金存入小静账户中。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小勇在与小静恋爱期间取得了小静的银行存款5.9万元,双方间没有借款或赠予协议,小勇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小静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小静。

渝北区法院据此判决,小勇返还小静不当得利5.9万元。市一中院终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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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说到财产分割问题似乎已经成为当下人热议的话题,不论是身边的离婚人士或是亲身经历都会在离婚时因为财产问题大动干戈,而房子也成为了主要原因,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当前,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产权登记为该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颇为常见。离婚诉讼中,该种按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如何定性及分割,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分割; 

2、夫妻双方于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产权登记为双方所有的房产分割; 

3、双方于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产权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仅登记为该方子女所有的房产分割; 

5、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产权登记为该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分割。

介绍一下各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1种很简单,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各半分割;

第2种情况:若产权证书未登记份额的话,应结合双方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份额; 

第3种情况:比较特殊,上海司法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对于第4种情形:由于产证仅登记为出资方子女姓名,故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5种情形如何处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理论及实践上争议较大。之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更大程度保护了参与还贷一方的利益,处理方式变为:参与还贷一方不仅可以享有共同还贷部分,还可以享有相应的增值。不过,增值部分如何计算?这又成为困扰当事人的难题。

详细介绍一下第5种情形下的计算方法。

鉴于前4种情形比较简单,在此,我重点介绍一下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的计算方法。

按照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分为两个部分:

婚前房屋增值:此部分为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购房时房屋价格之差;

婚后房屋增值:此部分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与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之差。

后小编要告诉大家一个计算房屋增值的公式:房屋增值=【婚后共同还贷总额(还贷本金+已归还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归还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标签: 买房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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