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顶层设计:5年完成确权、登记、颁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11-23 08:08

[摘要] “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正在陆续出炉。11月20日,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土地改革”的顶层设计正在陆续出炉。11月20日,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相比过去的农村制度,国土部法律主任孙英辉介绍,三权分置正式的列入了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由试点进入立法阶段,此举将释放巨大改革红利。

“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厅、国务院厅联合发布更,且文件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各个方面,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风险管控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已在各地展开。

根据农业部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底,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3.8亿亩耕地进入流转的大势下,土地流转的风险管控尤其的重要。

在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兼乡村建设主任温铁军看来,在土地流传的大趋势下,该意见出台的一大背景即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违规的行为进行规范。

11月2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的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意见》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意见还强调,在推进土地流转的同时,强化对工商资本的防范。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

确权是基础

《意见》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国土部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调查的数据显示,农户承包土地流转中,其中近80%是以转包和出租等方式流转。

“转包、出租是地方承包土地流转的主流,该种形式下,农民很难分享到农业规模经营过程的,需要土地入股等更多新的流转模式。”蔡继明介绍。

在孙英辉看来,确权是土地流转以及抵押担保等后续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登记发展,将各类不动产权利确认和固定下来,不动产产权改革和不动产市场交易、流转才能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也表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后,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及时跟上。长期以来,以合同管理为主,缺少严格规范的国家登记;另外,由于没有严格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地块的权属界限不清晰、合同面积不准确,农民以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在收回土地时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也为土地流转埋下了很多纠纷隐患。

“意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实际上,早在2011年,国土部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试点,以解决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今年8月对外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亦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到登记的范畴。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室主任陈锡文不日前公开表示,今年3月,安徽、山东、四川三个省,以及其余各省选一个县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截止到2014年6月份,约有超过140个县正在进行农地确权颁证试点。

土地确权的成本一直是影响土地确权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土地确权成本包括地籍管理方面的测绘成本,还包括为推行农村产权改革而花费的组织和执行成本,以及为解决土地产权界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的协调成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更加强调农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虽然国家政策层面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认可,但在法律相关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间发生抵押权纠纷,仍将面临着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邹晓云介绍,这也要求,在落实意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时,要尽快的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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