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卖房只给办房产证不给土地证惹上官司

威海晚报  2014-11-07 09:39

[摘要] 男子王某在文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约定该公司交房后限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该公司仅给他办理了房产证,却没有办理土地证,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男子王某在文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约定该公司交房后限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该公司仅给他办理了房产证,却没有办理土地证,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文登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处房地产公司按约定支付王某违约金4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8月,王某花40余万元在文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合同中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后27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果该公司违约,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王某支付违约金。此后,房地产公司如期交房,但由于自身原因只办理了房产证。今年9月,王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王某认为,被告在规定时间内,违约未能给他办理土地证,应给付违约金4000余元。而房产公司认为,已经为王某办理了房产证,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只是指房产所有权证书,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并未违约,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文登法院认为,我国的房产权属包括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权属,有关部门分别颁发房产证和土地证。在商品房买卖中,被告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此案双方订立合同中约定,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为王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包括土地证。被告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给王某办理土地证,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王某违约金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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