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新建房屋被拆追踪:二审法院裁定一审程序违法

中国江西网  2014-09-29 09:38

[摘要] 9月2日本网报道的《芦溪房屋被拆一居民状告住建局,萍乡中级法院今日开庭审理》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反响强烈。9月28日,记者获悉,萍乡中级法院裁定一审程序违法。

安源房屋被拆一居民状告住建局萍乡中级法院今日开庭审理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记者万炳全报道: 9月2日本网报道的《芦溪房屋被拆一居民状告住建局,萍乡中级法院今日开庭审理》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反响强烈。9月28日,记者获悉,萍乡中级法院裁定一审程序违法。

安源区凤凰街富康巷4号居民罗小迪在老家芦溪县D级危房重建期间,认为芦溪县住建局和县规划局在行政许可批准方面程序不合法造成了他新建房屋被拆的损失。于是,罗小迪一纸诉状将芦溪县住建局和县规划局告到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法院判决罗小迪败诉,罗小迪对此表示不服,于7月18日又将芦溪县住建局和县规划局上诉至萍乡中级法院。该院受理后,于9月2日上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萍乡中级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后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对案件应当查明的事实未予审查,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撤销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芦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发回芦溪县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罗小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萍乡中级法院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根据《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属于错案。另据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小迪表示,他将依据《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将错案责任人员举报到审判委员会,请求追究错案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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