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假离婚买房后丈夫独占 妻子告状终败诉

新民网  2014-08-30 00:00

[摘要] 该案一审中,丈夫封某辩称,他与胡某是因为感情破裂才离的婚,离婚后他没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资的方式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他与胡某离婚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是胡某以孩子为要挟胁迫他签订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80后小夫妻约定离婚,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不料房子到手后,丈夫变卦,愤怒的妻子将他告上法庭被驳回。近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案。

据妻子胡某介绍,她婚前有一套房子,为了即将出生的孩子,2012年8月她与丈夫封某商量再买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一人一半。两人相中了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由于想用公积金贷款,而按现有规定,两人只有离婚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丈夫封某便提出二人先离婚。无奈之下,胡某在孩子出生后的第10天和封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她因刚刚生产完,未与封某一同前往,但委托封某在合同上签上她的名字。她还与丈夫签订了《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2013年5月底,她与封某收房时,要求第三人某地产公司办理合同署名和共有登记事宜,但第三人拒绝办理。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她对封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享有50%的权利和义务。

该案一审中,丈夫封某辩称,他与胡某是因为感情破裂才离的婚,离婚后他没有住所,才以借款和他父母出资的方式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他与胡某离婚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是胡某以孩子为要挟胁迫他签订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封某与第三人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胡某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主张享有合同百分之五十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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