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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明知无权出售限价商品房,还收受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在房价上涨后又毁约。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 某返还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另给付买房人经济损失30万元。
某明知无权出售限价商品房,还收受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在房价上涨后又毁约。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 某返还买房人3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另给付买房人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 某因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通州区一处限价商品房源。同年6月, 某经朋友介绍,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源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为要到2014年4月才能具体选房,当时双方只约定了房屋是三居,具体的楼层、楼号、朝向等都没有约定。
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 某部分购房款30万元。2013年,因房价上涨, 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获得胜诉。
随后,刘某又起诉要求 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30万元损失。经过司法评估,涉案房源在2010年的价值约为70万元,到现在已经近170万元,部分近百万元,已经超过其原房屋价值。
法院认为, 某在卖房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其过错程度更大,应赔偿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诉争房屋的性质是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是可以转让的, 某如果想履行协议也可行,但 某拒绝按原价卖房,起诉协议无效。法院 终判决 某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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