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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手交易的时候,房产证上所有权人是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方为前任夫妻且离婚协议将产权划归房产证所有权人所有,同时共同共有人协助办理同意过户的公证。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按正常流程签订买卖合同了?签订的时候合同卖方只有一人签是否ok?是否还存在其他需要关注的地方?

wsx308412018-08-27 2
楼市生菜君

2018-09-07已回答 该问题价值¥15.00,已有1415人围观

感谢提问!风险较大,不建议这样操作。房屋产权过户需要权属人同意,因为离婚走了公证还没有执行并没有形成有效力的权属关系。建议,原权属人完成产权交接后,在进行买卖。在此之前,你本人也不要去买卖,因为涉及两个步骤,其中税费会有较大差异。办理过户过程中因为司法原因一般无需,而如果协议离婚转让涉及税费,也会导致如在限购区是否有再次出售的权利,以及购买之后的税费计算方式。不满二以及转移过程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可能造成纠纷和产权无法过户。以上,祝好~

楼市生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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