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要求业主承担交房之前的物业费用。当然,如果业主觉得物业费用标准过高,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附: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
展开
你好,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未经其同意)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要求业主承担交房之前的物业费用。当然,如果业主觉得物业费用标准过高,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附: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