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中介卖房,三方签订居间合同中约定取得公证书后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公证条款未约定被委托人以及
证内容时间等,后来我又觉得公证有风险!我想问,1我作为委托人能决定授权内容吗,比如指定或买方,收款账户,期限,不允许被委托人贷款等内容吗?如果对方要求全权委托我拒绝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我是否能不执行合同中的公证条款而改为直接过户收款? 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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