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证上免税加上妻子名字后出了个新房产证,现在要卖,地税说不够五年,征收高契税,是否合理?
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老婆的名字,原来只有我自己的名字,加名字的时候,地税给出了个免税的证明材料,房管局给出了个新证,新出的房产证现在不到两年,我要卖这个房子,房管局有调档证明房子已经够十年了,但是地税说这个房产证不够五年,要征收高契税,当初,加名字的时候是免税的,现在又要征收高契税,是否合理?真心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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