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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拆除重建的产权归属问题?

租赁物为复合肥生产的两条生产线,我方整体租赁国有企业12年。生产线报废后,我方拆除重建,产权归属未约定。我方主张形成添附物,财产权为共有,是否成立需进一步确认?
ask1733851006|2024-05-11 15: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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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231606516

租赁期满后,拆除重建的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后,原房屋拆除重建而新建的房屋,产权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即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所有人。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拆除重建后的产权归属方式,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明确约定拆除重建后的产权归属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协商解决或通过 展开
2024-05-12 07: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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