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和您文章中说的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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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意味着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原土地使用者需将土地及上面的建筑物等交还给国家,不能再继续使用该土地。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 展开
2024-03-27 04: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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