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5条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是一项强行性规则,而非规范性规则的原因如下:首先,夫妻财产约定是涉及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确保财产约定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避免因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将书面形式作为强行性规则,可以增加约定的可靠 展开
民法典1065条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是一项强行性规则,而非规范性规则的原因如下:首先,夫妻财产约定是涉及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确保财产约定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避免因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因此,将书面形式作为强行性规则,可以增加约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其次,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要求有助于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的保护。书面形式可以确保双方在约定时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商议,避免因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导致的不公正约定。此外,书面形式还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夫妻双方在争议解决中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调整和分配,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将书面形式作为强行性规则,可以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综上所述,民法典1065条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是强行性规则而非规范性规则,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约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规定旨在增加约定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护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