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租房方签订的合同到2020年3月10号,我于2020年3月10号和公租房方签订的合同为截止到2023年7月15号他还让我交房租?
您好,我与公租房方签订的合同到2020年3月10号。结果到2023年7月15号他们才来收房,这期间产生的费用。我可以不你好,我于2020年3月10号和公租房方签订的合同为截止到2023年7月15号他还让我交房租。我需要交吗?
其他答案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与公租房方签订的合同到2020年3月10号,而您于2020年3月10号又与公租房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为截止到2023年7月15号。然而,公租房方要求您继续交房租。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仔细审查两份合同的具体条款。首先,您需要核实第一份合同的租赁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如果第一份合同确实已经到期,那么公租房方要求您继续交房租可能是有依据的。根据相关规定,租赁期满后,如果您继续居住在 展开
2023-12-21 08: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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