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理自己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单位承担?
您好,请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废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文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环境监理环保验收单位,如果中标单位是原项目环评单位,是否合规?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经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已废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对技术机构无相关要求。
2021-09-17 14: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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