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变更原设计使用用途,应该找规划设计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并且,需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展开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解释,变更原设计使用用途,应该找规划设计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并且,需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根据《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京建房〔2009〕917号)中,“二、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致电咨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