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资金补交
九八年的经济适用房当年购房时已交齐公共维修资金,现房屋买卖变为商品房,物业让按当年商品房的公共维修资金价格补交,是否合理。
其他答案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行补建。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06-17 14: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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