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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将配套公建房屋在积分落户中认定为自有住房

尊敬的领导:您好!有关积分落户政策,想向各位领导提出一部分人的诉求,就是合理考虑实际情况,将个人合法购买的且已合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配套公建性质的房屋,认定为个人自有住房,给予积分。我所在的小区,名字叫做碧桐园,位于海淀区四季青,购买于2008年,合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是商品房-配套公建。所谓“配套公建”,其实是... 展开
ask3983553957|2019-11-01 07: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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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88147823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积分落户中“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我市积分落户牵头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力社保局,住宅规划用途的认定由市规划自然委负责。我委负责租赁住所备案相关工作。您的住所积分诉求 展开
2019-11-19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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