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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孩子,申请保证性住房资格的问题

本人离婚前曾与前妻子女共三人,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取得北京经济适用房资格。现离婚后与女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达成协议,房屋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曾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后小孩是否有资格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请给出相关具有法律效益的条文及文件名称
永盛通讯|2019-07-02 07: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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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家庭人员结构变化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34号)规定,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原申请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与他人结婚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请。 展开
2019-07-05 14: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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