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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的情况反映

关于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的情况反映尊敬的市住保办领导:您好!由于单位配售住房,需要对已购限价商品房进行腾退,在腾退方式上个相关单位尚未有明确操作程序。作为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利益群体,我们恳请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系列文件精神,尽快明确以“交纳35%土地溢价”作为限价房腾退方式。一、限价商品住房是普... 展开
ask7941150496|2019-02-25 07: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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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944401897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现就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2019-03-04 15: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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