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凭证及资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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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凭证及资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单位出售公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税务凭证。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须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房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3.购买现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4.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5.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7.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8.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大修提取凭证有效期为两年。(二)离休、退休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提取时须提供: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的:提供调令和户口迁移证明。(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流水等相关证明。(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1. 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税务发票;2. 婚姻证明;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须提供:1.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肾衰竭、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肺炎、精神病的诊断证明;2. 病案首页复印件;3. 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 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须提供:1. 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4. 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提取。(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差异,具体详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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