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房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2: 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件降20%)武政[2004]61号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交。 ※4:2011年02月18日起对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 展开
注释 ※1: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房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2: 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件降20%)武政[2004]61号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交。 ※4:2011年02月18日起对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契税征收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依据: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别墅)按产价的4%征收契税,非普通住房按3%征收,普通住房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1%征收。 中心城区(包括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技术和武汉经济技术开房区)普通住房标准是同事满足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 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单价≤7000元/㎡且总价≤100万元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后一年内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税率暂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费中递减。 ※7: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武政办【2008】178号);转让非住房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