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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卖方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卖方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维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和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022-05-13 15: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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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定居应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和损失赔偿。投入使用的商品房存有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出卖人理应承担修复义务;出卖人回绝修复或是在有效期内推迟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主或是授权委托别人修复。修复花费及修复期内产生的别的损害由出卖人承担。《最高法院对于审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子法律适用多个问题的诠释》第十三条《商品房营销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卖方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卖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复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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