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范的是商品房合同纠纷,第八条的背景是当时多数地方尚无
产权登记的电脑系统,全靠手工办理。因此
开发商很可能出现一房多卖,或者将已售或预售
房屋抵押贷款。在大多数地方,目前已有
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为了防止第八条的违法情况出现,还有很多地方利用电脑系统进行商品房预售监管, ,有的地方尚未开展
网签备案的,已 办理预售许
展开 你说的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范的是商品房合同纠纷,第八条的背景是当时多数地方尚无
产权登记的电脑系统,全靠手工办理。因此
开发商很可能出现一房多卖,或者将已售或预售
房屋抵押贷款。在大多数地方,目前已有
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为了防止第八条的违法情况出现,还有很多地方利用电脑系统进行商品房预售监管, ,有的地方尚未开展
网签备案的,已 办理
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管是否开始进行销售,不得进行
在建工程抵押,因无法向不特定的人(
购房者)征询是否同意抵押该房屋。有的地方销售房屋,必须进行
网签备案(对公众开放可查),以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此类地方一般扣除已进行预售
网签的房屋,方可办理
在建工程抵押。而不是去征询已
购房者之意见。如何理解呢?该条款规范的是
购房者因故未能取得房屋的情况。条件是未能取得房屋,权利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销售房屋为
期房(尚未进行
竣工验收)的,
开发商只能办理
在建工程抵押,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穷尽核实已预售房屋,
开发商办理
在建工程抵押时若已将
房屋预售,则可能导致将来实现抵押权之时,损害预
购房屋者之利益,因抵押权为已登记之权利,有优先受偿权。而在当时,预售房屋不管是否备案都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对抗抵押权。目前对于已预售房屋,开放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是
物权的一种,而是请求权,对将来能够取得
物权的一种保障。已预告登记的房屋,
开发商一般不能进行处分,法院进行查封时也要回避该类房屋,可以说法律和政策是相当倾向于
购房者。即使
开发商不配合,预告登记也可以由
购房者单方申请。销售房屋已建成的,
购房者,依法应当及时申请
房屋所有权登记。总之,目前的条件,基本能有效规避该法释第八条提及的纠纷。
购房者应当主动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要等风险发生再来寻求保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