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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 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 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 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 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人该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 展开
2020-11-18 13: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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