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最后有一项其他约定条款,在其中有一条是在今年五月份再给尾款五万元(车位购买的钱,房款已经给清),多次打电话给原来房主,迟迟不给卡号,导致过了两个月才给,现在说是我违约,那我如果上诉,会判定我违约吗,如果判定我违约,是退房,还是把车位收回,合同上注明是车位购买的钱,请帮我解答,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中,最后有一项其他约定条款,在其中有一条是在今年五月份再给尾款五万元(车位购买的钱,房款已经给清),多次打电话给原来房主,迟迟不给卡号,导致过了两个月才给,现在说是我违约,那我如果上诉,会判定我违约吗,如果判定我违约,是退房,还是把车位收回,合同上注明是车位购买的钱,请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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