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 展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因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所以这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比较全您的专业素养,更容易被用户关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