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10元;(二)中等城市0.4-8元;(三)小城市0.3-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