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屋是2003年集资建房,即(房改房),户是10月29号南岸房交会的时候过的户。卖方是离婚了的,财产分割书上是归女方所有,我买了过后,却听说个人所得税要按着百分之二十缴纳,我以前听朋友说过个人所得税是在继承、赠与是方式下才按着百分之二十征收,但为什么现在就要这么收取了,为什么其他主城区都没有实行这个政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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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屋是2003年集资建房,即(房改房),户是10月29号南岸房交会的时候过的户。卖方是离婚了的,财产分割书上是归女方所有,我买了过后,却听说个人所得税要按着百分之二十缴纳,我以前听朋友说过个人所得税是在继承、赠与是方式下才按着百分之二十征收,但为什么现在就要这么收取了,为什么其他主城区都没有实行这个政策,而南岸区要实行啊。当时过户的时候房交所又没有提醒我们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上交个人所得税,现在马上取证了,才被告知,请问是这样的吗?请讲解详细一点,麻烦了,真的很急!因为按着百分之二十来算个人所得税的话,就是几万了!该这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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