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标准审核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具有我区同一城镇家庭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下。(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 展开
经济适用房标准审核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具有我区同一城镇家庭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下。(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申报。 申请资料 1、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9、计划生育证明 10、其它证明材料 11、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