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 展开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