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所在的浙江省宁波市下属县级市某村因地质灾害整村拆迁,当地乡**与我们签订集中安置拆迁协议书,我户于2005年8月22日拆除原来住房,按协议内容可得到市**提供移民新村安置房125平方米。 2007年11月16日当地日报公示安置房面积,其中我户平方数变更为100平方米(类似情况不少于3户),即向当地**讨说法,但... 展开
2004年,我所在的浙江省宁波市下属县级市某村因地质灾害整村拆迁,当地乡**与我们签订集中安置拆迁协议书,我户于2005年8月22日拆除原来住房,按协议内容可得到市**提供移民新村安置房125平方米。 2007年11月16日当地日报公示安置房面积,其中我户平方数变更为100平方米(类似情况不少于3户),即向当地**讨说法,但被告知当时的市**政策规定我户只能得到100平方米,而签协议书时我户没有知悉过该份政策内容.由于得不到合理的说法,2007年11月29日我户与另两户同情况的户主一同把协议甲方告上法庭。2007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甲方提出调解,由于调解条件不合我三户要求,调解未果,等待判决.2007年12月21日,我户收到甲方的《安置房到户抽签通知书》,要求我户于2007年12月26日赴当地乡**进行100平方米房屋,不按时参加,作自动放弃处理。由于我户等三户主均在等待法院最终判决,未判决前强制要求抽取100平方米房屋且有自动放弃约束,无奈之下,再次向法院提交诉讼状,要求在我户等三户主未得到判决前恳请法院界入抽签行为,但法院未予理睬。2007年12月26日,我户等三户在当地**书面承诺了“当日抽签100平方米后,如果法院最终判决面积不同,按法院最终判决为准”的条件下接受参加了抽签仪式。12月29日,我户等三户主因面临紧跟的付款、交房、变更等可能出现的情况,请求当地乡**乡长陪同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快判决的请求,法院表示案情趋于复杂化,需向法院院长汇报,可能会提出再审,再审由单名审判长增至多名审判长。2008年1月7日,与当时受理审判长联络后,表示再审的可能性很大。。。 事件经过如此,但到此,由于我户等三户主在有限的时间内上诉,没有请律师辩护,有些不懂的地方想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解答。 1. 协议书125平方米的面积分配与**政策文件不符,按政策为100平方米,但政策之外的协议双方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2. 协议书中未注违约内容,如果甲方属违约,乙方如何提出要求? 3. 协议书不抵触法律,权力是否大于**政策?参照合同法哪一条?(这一点是我的律师同学那儿得知) 4. 根据专业判断,这个案子我户乙方胜诉可能性大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