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展开
根据《上海市人民**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廉租住房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1.户的计算: (1)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