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房屋已经是现房,因要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合同中的交房日期被删除。12月初,所有手续办妥。2009年12月14日,开发商没有寄送收房通知书,只是电话形式通知我们前去收房。12月16日,我们请了专业的验房公司前去验房。其中有不少问题需要整改,最严重的问题是房屋顶棚多处漏水。我们当即联系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一月... 展开
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房屋已经是现房,因要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合同中的交房日期被删除。12月初,所有手续办妥。2009年12月14日,开发商没有寄送收房通知书,只是电话形式通知我们前去收房。12月16日,我们请了专业的验房公司前去验房。其中有不少问题需要整改,最严重的问题是房屋顶棚多处漏水。我们当即联系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一月初下过雨后,我们再去查看,发现空鼓等问题已经维修到位,但漏水问题还有多处没有解决。再次联系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维修人员称因进年关,工人放假,要到元宵节之后才能再次维修。3月上旬我们打电话到物业公司,维修人员称已经维修好,但经我们实际观察,下雨后水渍面积仍在扩大。3月中旬经过我们严重交涉,再次查看房屋时,才发现有了明显的维修痕迹。当3月中旬我们前去交房的时候,被告知要收30元每天的延迟收房违约金。原因是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以附件形式写明不得以工程质量等理由延迟收房,否则构成违约。请高人指教:开发商的这种合约是否合理?房屋缺陷明显存在,而且我们是态度积极的要求解决,并不是拖延,能否拒绝缴纳“违约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