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家庭成员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中一位申请人的名下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我去所属区内的房管局查过房产档案,工作人员告知说房子是房改房,但已补齐差额,已属商品房性质。但是据查阅到的“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条件&rdquo... 展开
本人有家庭成员在广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中一位申请人的名下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我去所属区内的房管局查过房产档案,工作人员告知说房子是房改房,但已补齐差额,已属商品房性质。但是据查阅到的“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条件”规定:(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 **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算不算超出了“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这条规定呢?另外,假如5年内把之前交待过的申请人的名下房产赠与其他人,又算不算是违反了“(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这条呢?请热心回答问题者看清楚,是赠与~ 不是出售。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