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告知业主?有固定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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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此,在房屋拆迁前会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事宜。如果没有告知就实施拆迁行为,可以去上级机构反映,情况严重的可以提起诉讼。
2019-10-14 13: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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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因此,在房屋拆迁前会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事宜。如果没有告知就实施拆迁行为,可以去上级机构反映,情况严重的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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