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姐姐出让单位贷款名义帮弟弟购买一套100万的商品房,口头协议说好弟弟还请贷款,产权证就去掉姐姐名字,房子归弟弟一个人。5年内弟弟共打款了110万,多付的10万用于支付办理房产税,提前还贷款违约金,贷款利息等。这些费用都是弟弟打到姐姐账号,姐姐再去支付的。6年后房子暴涨5倍以上,姐红眼后违反诺言,起诉弟弟分家析产,贷... 展开
2007年姐姐出让单位贷款名义帮弟弟购买一套100万的商品房,口头协议说好弟弟还请贷款,产权证就去掉姐姐名字,房子归弟弟一个人。5年内弟弟共打款了110万,多付的10万用于支付办理房产税,提前还贷款违约金,贷款利息等。这些费用都是弟弟打到姐姐账号,姐姐再去支付的。6年后房子暴涨5倍以上,姐红眼后违反诺言,起诉弟弟分家析产,贷款是她办理的我没有异议,但是她说房产税,提前还贷款违约金,贷款利息等都是她付款的,最后判决房子四六对开,房子归弟弟,弟弟给姐姐折价款200万。姐弟不服判决都上诉,二中院认为姐姐自认收到房款110万,故应认定弟弟支付了房款110万,弟弟上诉称其所付款项大于购房款100万,故弟弟认为系争房为其一人出资购买依据不足,(法官说弟弟所有的汇款用途只写了3个字:还房款。并没有写某某款项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某某款项支付提前还贷违约金、某某款项支付办理产权证费用等等)所以本院不采信。请问,弟弟可否以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姐姐,要求姐姐返还10万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