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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别墅 展开
2019-03-09 17: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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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加税预征率如下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加税;2、预计增加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加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
预征率为:1.普通标准住宅1.5%;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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