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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有什么规定?

路遥玛丽 | 2011-12-2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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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转 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②从1993年11月9日起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人应按土地增值额的20%交纳土地增 值 费。  ③1993年11月9日以前,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让的房地产,其土 地增殖费的交纳标准为按土地增值额的40%?00%不等。
2011-12-2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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